GMP(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)-
「良好作業規範」或是「優良作業規範」
GMP是一種特別注重製造過程中產品品質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。它是一
套適用於製藥、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準,要求企業從原料、人員、設施設備、
生產過程、包裝運輸、品質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品質要求,形成
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範,說明企業,改善企業衛生環境,即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存
在的問題,加以改善。
為確保藥品之品質,防止藥品製造過程中可能產生之交叉汙染、及生產過程中誤
用不當原、物料之情形,最早是由美國食品藥物檢驗局FDA於1963年公布實施藥
品GMP,由於施行效果良好,所以FDA之後又於1969年公布食品GMP,用於食品
的管理,同年世界衛生組織(WHO)也頒發自己的GMP,之後1971年英國、
1974年日本也陸續跟進實施GMP制度。至於台灣則於1982年(民國71年)正式
推動實施藥廠GMP制度;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對於生產藥品的廠商有很多的規定,
包括藥廠環境衛生、廠房設施與設備、組織與人事、原料、成品管理、儲存、
品管等等都有相關規定,詳細條文民眾可以上衛生署網站查詢。
在美國,GMP是優良製造作業規範(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Regulations),
依據美國聯邦食物藥品化妝品法令,授權由美國食物藥品管理局頒布。這些規範具
有法定權力,要求製造商、加工廠與包裝廠,對於藥品、醫療器材、某些食物與血
液要採取保護措施,以確保他們的產品之安全、純淨與有效。
隨著GMP的發展,國際間實施了藥品GMP認證。GMP提供了藥品生產和品質管制
的基本準則,藥品生產必須符合GMP的要求,藥品品質必須符合法定標準。藥品
GMP認證是國家依法對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品種實施GMP監督檢查並取得認可的
一種制度,是國際藥品貿易和藥品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,也是確保藥品品質穩定性
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種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手段。
在美國GMP是由FDA掌管,但即使規則很嚴,但比起對「醫藥品」的管理來講還是
放鬆多。
cGMP(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)-
現行優良藥品製造標準(規範)
是美國對食品、營養補充劑和藥品生產操作的法定標準。cGMP的各個具體標準是
根據具體產品類型而定的。其內容包括廠房建設、人事要求、衛生條件以及生產、
質量管理和紀錄等。對此標準的監督與實施是由FDA來執行。
2007年6月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宣布了一項最終法規制定條例,規定現行良好生
產規範(cGMP)的膳食補充劑。該規則確保膳食補充劑的生產在質量的方式,不
含有污染物或雜質,並準確的標籤。其目的最終規則是為了防止錯列入成分,過多
或過少的膳食成分,污染的物質,如天然毒素,細菌,殺蟲劑,玻璃,鉛和其他重
金屬,以及包裝不當和標籤。
字母 c 是表示「目前」( current) 的意思,是要提醒製造商們必須採用當今的最
新技術系統以符合規範規定。因為很多規定較仔細部分條文會不斷修正或增加,所
以cGMP 比 GMP 要求高,又因常變動,更需不停留意其更新版。
FDA強制所有食品、營養補充劑和藥品必需按照cGMP的標準生產。
台灣GMP
這規範要求從原料來源品質到產品純度、製程及其監控;製程中所用的儀器、廠
房設計、產品純度分析都要符合這規範內的規定,所以也可看作是藥品品質保証
標準。要得到GMP認證,是需衛生單位申報且經衛生單位查驗確認才取得。
GMP規範要求採取品管措施,使業者能減低或減除污染、混雜與錯誤的情形,進
而保護消費者免於購買到無效或甚至是危險的產品。公司行號未能遵守此規範者
將會遭到嚴厲的後果,包括產品回收、逮捕、罰款或坐牢。
衛生署為提昇國民用藥品質及拓展我國產品外銷,繼十年前國內藥廠全面實施「優
良藥品製造標準(GMP)」後,於八十八年五月公告更高標準之「藥品優良製造規
範(cGMP)」。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再次公告「藥品確效作業實施表」,明
訂實施時程,規定藥品之製造廠,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前,應完成支援系統、儀器、
設備分析方法確效作業及至少一種以上產品之關鍵性製程確效作業。
對於藥品的GMP制度,政府為了使藥品品質達到國際標準,以增強在國際的競爭
力,於 1999年(民國88年)公告了更高標準的
cGMP(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現代優良藥品製造標準),
這套標準是歐美先進國家行之有年的製藥標準,主要以確保藥品從原料、製程到
成品,每一步驟都需經過嚴格的確效作業評估。如此更可以確保藥品從原料、製
程到成品,每一步驟都經過嚴格的確效作業評估,得到更優良的藥物成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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